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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安监〔2017〕63号)
发布时间:2017-08-22 15:43:31 点击:
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安监〔2017〕63号

 
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安办,各区(市)县安监局:
  根据新修订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90号令)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安监函〔2017〕160号)有关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下称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培训
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是从源头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根本性制度。新修订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虽然取消了安监部门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行政审批,但是强化了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监管责任,更加明确和细化了工作流程。各区(市)县要加强宣传培训,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方式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行政审批改革意义和改革变化的重点;要将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纳入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培训重要内容,确保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理解到位,保证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不削弱。
二、加强监督检查
  市县两级安监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分类监管原则,对企业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医疗机构放射除外)进行监督检查、核查,并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一)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市安监局负责全市职业病危害类别为严重的、跨区(市、县)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省级主管部门及以上单位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除外);各区(市)县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危害类别为较重及以下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如项目注册地与项目建设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的,以项目建设所在地为准),并对市安监局委托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严格落实检查抽查比例。对危害类别为严重的建设项目全部进行核查,对危害类别为较重的建设项目按照不少于项目总数7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危害类别为一般的建设项目以“双随机”方式,按照不低于该类项目总数30%的比例实施抽查,重点检查核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活动、验收结果等重点环节。
  (三)把握不同阶段检查重点。
1.对处于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阶段的建设项目,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要督促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预评价并按规定组织评审。
2.对于正在施工的建设项目,未进行防护设施设计等前期工作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并按照设计要求将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3.对已经投入试运行但未进行防护设施设计等前期工作的建设项目,要督促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评审通过后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试运行,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落实的、或防护设施验收不合格就投入生产运行的建设单位,要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一)严格落实工作流程建设单位要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组织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在施工前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开展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写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见附件1)。
(二)认真做好评审验收。
1.建设单位在有关评价、设计已完成或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应当组织制定相关评审(验收)工作方案,明确主持评审(验收)相关负责人以及任务分工,评审(验收)主持人应当是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书面授权指定的有关负责人)。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见附件3)向属地安监部门书面报告(国家保密建设项目除外),其中职业危害类别为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市安监局报告。
2.建设单位应当邀请3名以上(总人数为单数)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评审(验收)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符合相关要求。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验收)工作,且应当从市级以上专家库中聘请至少2名人员,评审(验收)组应当出具评审(验收)意见。
3.建设单位对评审(验收)组指出的问题必须落实整改,对相关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经评审(验收)组长签字确认(见附件2)。
(三)建立完善管理档案。建设单位要将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资料归档备查(见附件4-6),其中职业危害类别为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完成验收20日内,将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相关资料(附件3-7)向市安监局书面报告。
(四)主动进行信息公示。建设单位要将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向本单位劳动者公示,自觉接受监督(见附件7)。
四、建立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
各区(市)县安监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建设项目立项信息交换、执法检查情况通报、重大问题协商等多部门协作机制,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合力。积极推动将职业病危害源头预防治理工作纳入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目标与责任考核内容。要主动与发改、经信等投资主管部门协调、沟通,掌握本地区上年12月至本年11月期间,立项建设或之前立项正在建设还未竣工验收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数量及分布情况,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摸清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建立完善本地区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档案(见附件9)。
五、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各区(市)县按照相关要求,对辖区内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及执法情况进行统计,对好的做法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及时报送工作信息。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8)、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汇总表(附件9),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报送市安监局职安处。
  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2011年印发的《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安监〔2011〕113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杨天云,联系电话:61885925。
 
附件: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流程图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验收)工作程序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报告
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报告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
7.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公示信息表
8.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汇总表
 

 
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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