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交函〔2020〕368号)
发布时间:2020-12-10 15:02:18 点击:次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交函〔2020〕368号)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建设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及有关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评价管理工 作,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交 安监发[2016] 1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厅制定了《四川省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 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7月20日
四川省交通运输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 批示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以 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 行动计划〉的通知》(安委[2020]3号)有关规定要求,依法大 力推进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标准化评价工 作,促进企业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 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6] 1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 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 示精神,坚持“政策引导、依法推进、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 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强化安全生产“双基”为重 点,按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评价管理,强化结果运用, 鼓励引导交通运输企业积极主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进企 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设施装备水平和管理能力明显提 升,安全生产水平显著提高。
二、遵循依据
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领域分类、等级设 置、评审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评价机构管理以及评价工作运行,均 遵循《评价管理办法》进行。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相关工作统一通过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
管理系统)开展,网址: httpsssiencn/publish/。
三、实施范围及等级要求
(一)实施范围
在《评价管理办法》明确的实施范围内,重点引导以下交通运 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
1.全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二级(含)以上汽车客运站、二类(含)以上的机动车(客车、危货车辆)维修企业、重型载货车辆50台(含)车以上普货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城市 公共汽电车企业、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和出租车企业。
已开展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或 纳入了行业管理机构评估计划的“两客-危”道路运输企业和客运 站,可不再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
2.全省客位数在300客位(含)以上的水路客运企业、长江干 线船舶合计总吨0000吨(含)以上的、其他江河流域船舶合计总 吨5000吨(含)以上的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水路危险货物运 输企业、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企业、年吞吐量50万吨以上的港口营
运企业、海事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水上旅游客运企业。
3.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建设工期12个月以上,施工进度 在20%- 80%的新、改(扩)建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以施工标段为 单位进行申请);注册在四川省内的具有公路水运工程建筑施工总 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
4.全省高速公路运营企业。
(二)等级要求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三级为最低等级。水路危险货物运输、水路 旅客运输、港口危险货物营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高速公路运营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不设三级,二级为最低等级。其他类 别交通运输企业可根据自身规模、需求和发展前景自主选择拟达到 的标准化等级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
四、职责分工
(一)交通运输厅
1.指导、规范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结 合我省实际,拟定并组织实施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有关的政策及规 范。
2.负责省内从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的二、 三级评价机构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省级管理维护 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对日常监督管理(主要包括机构的日常管理、能力保持 和建设、现场评价工作等,下同)工作中发现的一级评价机构存在 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管理系统上报。
(二)厅直行业管理机构
1.负责本行业领域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 宣贯和实施推进,及时总结推广行业领域内有关地区和企业的经验 做法,培育典型,示范引导。
2.指导各地行业管理机构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 作的日常监督管理。结合行业专项督查或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对 各地行业管理机构及辖区企业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情况开展抽查,并对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3.负责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和评价结果纳入企业 安全生产信用评价范围,研究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结果运 用相关政策并予实施。
(三)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辖区交通运输企业开 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 属地管理原则做好配合协调,共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 价工作的宣传动员和日常监督管理。
2.负责组织抽查管辖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的评价机构和评审 员的相关工作。强化标准化建设的结果运用,对企业实施分级分类、 差异化监管。
3.负责督促负有直接监管职责的行业管理机构核实并跟踪督 办企业整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 和问题,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4.负责制定同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推进辖区交通运输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中的职能职责。
(四)省级管理维护单位
按照《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要求,交通运输厅将通过政 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一家第三方服务机构作为四川交通运输企 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省级管理维护单位。省级管理维护单位具体承 担:
1.管理系统的管理、维护与数据分析、评价机构备案(资质条 件审核、公示以及注销)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2.依据评审员、评价机构信用扣分细则,负责对评审员、评价 机构发生的违规违纪和违反承诺等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并建立黑名 单。
3.组织抽查评价机构和评审员相关工作(主要包含评价活动管 理、评审员管理、评价案卷、现场评价以及机构能力保持和建设等), 收集汇总分析评价机构年度评价工作总结报告。
4.组织对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企业标准化运行 情况进行抽查。
5.受理并处置日常工作中评价机构及评审员不正当行为的举 报、投诉。
五、主要措施
(一)严格评价机构备案管理
1.二、三级评价机构遵循《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通过 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备案。二级评价机构按专业类别可承担全省申请 二、三级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三级评价机构按专业类 别可承担备案地区申请三级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无机 构登记备案的市(州),企业可从全省已公布的机构名单中自主选 择相对应的评价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
2.所有评价机构须向省级管理维护单位书面提交申报材料以 及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以便归档和管理。一级评价机构来川报 备开展工作的,须严格按照《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二级评价机构 备案条件进行登记备案。
3.原经交通运输厅及各市(州)批准的但未通过管理系统进行 登记备案的评价机构,无论机构资质是否在有效期内,均应根据《评 价管理办法》要求,按照初次申请流程,在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备 案并提供书面申报材料,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登记 备案的,自动录入评价机构名录。已通过管理系统登记备案但未经 主管机关(或维护管理单位)审核的,按《评价管理办法》要求逐-补充完善相关注册资料,并由交通运输厅组织复核,复核没通过 的不予认可。未按要求在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备案的评价机构,一 律不予认可。
(二)严格评价管理
1.评价机构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受理、实施、 发证和跟踪监督的主体,对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和规范准确负责。 评价机构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评价纪律,规范评价程序,强 化评审员专业技能培训和年度继续教育,严格按照交通运输企业安 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和评价指南等规定,开展企业初次评价、换 证评价和年度核查工作,加强跟踪服务和监督,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建设评价的质量。
2.原经交通运输厅及各市(州)批准的评价机构所评价的已获 得达标等级证书且仍在有效期内,但未按照《评价管理办法》要求 从系统申报的企业,原证书持续有效。有关年度核查工作由原评价 机构负责,不再通过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对以上企业负有直接监管 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开展年度核查工作的监督 指导。待有效期满后,重新按照《评价管理办法》中初次评价要求 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对原通过管理系统进行申报,且已获得达标 等级证书的企业,严格按照《评价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换证评价 和年度核查工作。
3.申请-级标准化建设达标的企业开展现场评价工作前,评价 机构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评价组人员任命文件、评价方案书面告知 省级管理维护单位和交通运输厅,在满足《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 相应条件后,方可启动现场评价;申请二、 三级标准化建设达标的 企业在开展现场评价工作前,评价机构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评价组 人员任命文件、评价方案书面告知省级管理维护单位和企业所在地
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满足《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后, 方可启动现场评价。省级管理维护单位及企业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可委托企业所在地的负有直接监管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 门)根据实际情况派人参与企业现场评价,对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 查。
(三)严格评价机构(评审员)信用管理和绩效考核
1.省级管理维护单位要严格按照《评价管理办法》要求,对评 价机构和评审员实施信用等级考核,信用扣分超过20分(含20分) 的列入黑名单。以上信用扣分按近3年扣分累计。
2.省级管理维护单位每年将对所有评价机构实施绩效考核,实 行末位淘汰(惩戒)制,对连续两年考核排名最后的评价机构将取 消其评价资质,两年内不再接受其备案申请。
3.省级管理维护单位每年对评价机构、评审员的信用扣分情况 和评价机构的绩效考核排名通过管理系统向社会进行公示,为企业 自主选择评价机构时提供参考。
六、投诉举报
交通运输厅委托省级管理维护单位接受实名举报,并责令相关 部门调查核实,对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一律 依法严肃处理。投诉举报电话: 028-68350787;邮箱: scjtaqbzh@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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